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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公立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 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私立學校校長之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各該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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