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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但得比照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之支給基準支領出席費,並核實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該 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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