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
具申請書、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繳費
收據影本、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教育局審核通過後,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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