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 具申請書、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繳費 收據影本、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教育局審核通過後,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