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學校向學生收取或退還費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教育局除令其依
規定辦理外,並得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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