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評鑑獎勵金限用於下列用途:
一、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
二、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
三、學員社團活動及學藝競賽活動。
四、添購教學設施設備。
五、辦公或教學環境改善。
六、其他與社區大學業務相關之用途。
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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