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評鑑獎勵金限用於下列用途: 一、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 二、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 三、學員社團活動及學藝競賽活動。 四、添購教學設施設備。 五、辦公或教學環境改善。 六、其他與社區大學業務相關之用途。 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