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選手於補助金發給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補助金發給期間屆滿日前持續設籍於本市。
二、除代表國家隊出賽期間,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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