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選手於補助金發給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補助金發給期間屆滿日前持續設籍於本市。 二、除代表國家隊出賽期間,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