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通知核准獎助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領據函送教育局辦
  理撥款,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視同放棄請領獎助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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