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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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