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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