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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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