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設置機關就核准事項變更,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應以書面向
  警察局申請,經辦理會勘後予以准駁外,其餘事項應於變更後七日內,
  以書面送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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