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規劃設計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補助費由受補助者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
一、整合作業費用:整宅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
    本款補助金額之全部:
    (一)申請書。
    (二)整宅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及立案證書。
    (三)本補助核准函。
    (四)支出憑證。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計畫作業費用:
    (一)簽訂契約後:於受補助者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
          金額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委託契約書。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二)計畫報核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向本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文件。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三)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計畫經公開展覽期滿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
          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函
            。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四)計畫核定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本
          府核定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案,經本府駁回者,視駁
回時點,不予撥付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補助金額。已撥付者,本
府應命受補助者返還之。
第一項補助費如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經本府審核後,依規定撥付。
撥付費用總額以符合第五條所定細項之支出憑證合計為準,且不得超出獲
核准補助金額上限。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應以正本檢附外,得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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