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費由受補助者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
一、整合作業費用:整宅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
本款補助金額之全部:
(一)申請書。
(二)整宅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及立案證書。
(三)本補助核准函。
(四)支出憑證。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計畫作業費用:
(一)簽訂契約後:於受補助者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
金額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委託契約書。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二)計畫報核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向本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
文件。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三)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計畫經公開展覽期滿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
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函
。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四)計畫核定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本
府核定後,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1.申請書。
2.本補助核准函。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案,經本府駁回者,視駁
回時點,不予撥付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補助金額。已撥付者,本
府應命受補助者返還之。
第一項補助費如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經本府審核後,依規定撥付。
撥付費用總額以符合第五條所定細項之支出憑證合計為準,且不得超出獲
核准補助金額上限。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應以正本檢附外,得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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