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府相關機關於查獲特定場所之業者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
得要求改善,並將改善及檢查情形於紀錄表上詳載,函送消防局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
本府相關機關於查獲特定場所之業者未依核定之容留人數管制量進行管制
時,得要求改善,並將改善及檢查情形於紀錄表上詳載,函送消防局彙整
,消防局應製表送都發局開立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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