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災科學教育館設備(施)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區域舉辦活動,張貼或豎立廣告
  物、設置攤位、障礙物或作其他妨礙參觀民眾通行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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