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輔導分發就學之學生於收到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
  ,視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註冊入學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
  日內申請補辦。如因分發學校科系年級與原習性質不同者,得申請再行
  分發。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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