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輔導分發就學之學生於收到入學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註冊入學者 ,視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註冊入學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 日內申請補辦。如因分發學校科系年級與原習性質不同者,得申請再行 分發。 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