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山坡地及社區內之樹木資源,工務局及區公所應定期追蹤當地受保 護樹木實際狀況,除於每年十二月向主管機關提報其資料外,並視實際需 要即時提報之。 第三條所定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情事時,應予以制止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 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