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法令修正變更。
二、配合政策需要。
三、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四、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准
    項目不符。
五、擅自將活動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