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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秘書處置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秘書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秘書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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