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路段
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現有巷道評議小組決議
異議不成立者,核准廢改道申請。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
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
新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巷道開闢通行,或將新巷道土地
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申請人應通知本府公告廢止原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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