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變更使用行為與原核定使用不合,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但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得變更使用: 一、綠化設施位置變更。 二、建築物之外牆變更。 前項變更涉及改變原核准開放空間、水保設施、結構外審、都市設計審 議等審查內容者,應重新通過審核後始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