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船舶停靠本風景區碼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營業船舶經營停靠登島均應依「基隆市海上藍色公路經營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第一次正式開航前,應將票價或租金送交本
      府核定,票價或租金異動時亦同。
  二、以娛樂漁業漁船申請經營登島觀光業務時,應將遊客登島遊程納入
      投保範圍,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船舶載客之投保金額。
  三、一般船舶申請經營登島業務時,在本府未規劃收取本風景區清潔維
      護費前,經營登島航線業者需將遊客登島遊程部分納入投保範圍,
      其投保金額同前項規定。
  四、依本市海上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業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
      准文件,於登島前三十分鐘,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出海相
      關文件,送安檢單位完成航前清艙安檢許可後,始得經營遊客運送
      。
  五、一般非商業性之公務及研究船舶,亦應向本府報准許可後始得停靠
      登島。
  六、私人遊艇應於十日前,事先向本府提出申請並依規繳費後,憑本府
      同意文件始可停靠登島。
  七、對於申請停靠之船舶,認有危及本風景區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
      原因消失後,不准停靠。
  八、船舶之安全設備、配備應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業船舶並
      應接受本府執行「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定期聯合檢查。
  九、經營登島船隻除原規定應配置人員外,應增加配置一人以上之解說
      導覽或安全管制維護人員,並事先報送本府備查後依規定接受進出
      港口安全檢查。
  十、本府得指定適當之泊位停靠,船舶駕駛人應遵守並不得違抗,如未
      停靠於指定泊位或未盡駕駛之責任,致造成任何船舶或第三者之損
      害,船舶所有人及駕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十一、遇有暴風、暴雨、颱風警報等氣候異常情況須作必要之疏離時,
        得令停泊之船舶離島。
  十二、違反碼頭公告管理規則、拒絕檢查或經檢查有缺失遲未改善者暨
        違反前揭各款規定者,除由本府立即停止經營登島處置外,得不
        受理日後之申請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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