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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主辦單位於發現或接獲前條規定之通知或報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派 社會工作員進行訪視及調查處理,以訪視到兒童為原則,並於四日內提 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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