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辦單位於發現或接獲前條規定之通知或報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派
  社會工作員進行訪視及調查處理,以訪視到兒童為原則,並於四日內提
  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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