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法令修正變更。
  二、配合政策需要。
  三、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四、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
      准項目不符。
  五、擅自將活動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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