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法令修正變更。 二、配合政策需要。 三、許可原因改變或消滅。 四、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 准項目不符。 五、擅自將活動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