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人得申請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標誌牌之規格以
45公分乘60公分為限,牌內得標示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
養位置及範圍、管理人之聯絡電話。
認養標誌牌應設置於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並不得遮蔽或
附掛於交通標(號)誌上。
認養標誌牌之內容、規格、材質、數量、位置須由本府審定之。
認養標誌牌應於認養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之日起十日內,由認養人自行
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得由本府逕行移除,認
養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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