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機關受理道路挖掘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核並予核可者,應於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道路挖掘行政規費,逾期未繳納者,不 予受理。但緊急搶修者,得於事後補正申請程序,並依第五條及第七條 之計算基準繳交道路挖掘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