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寬頻共同管道工程之施工單位於完工驗收時,應通知管理機關會同驗收
  ,驗收完成後,移交管理機關維護,但施工單位之保固責任不因此而免
  除。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驗收合格後,管理機關每年應至少執行二次全面性人
  手孔、管道及引上管等設施之查巡檢修。
  遇其他管線或排水溝修築、路面刨除維修或道路拓寬等工程,有影響寬
  頻共同管道結構體安全之虞時,應由管理機關主動派員在路段執行不定
  期巡檢,必要時應辦理會勘,並作成紀錄備查。
  管理機關應依本辦法所定之「寬頻共同管道巡勘查檢維修作業流程」(
  如圖一)及「寬頻共同管道受損維修流程」(如圖二),建置相關管制
  書表,並確實要求各業者遵循辦理,違者,管理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得終止租用契約,並強制拆除纜線,所需費用由違規
  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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