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辦理下列事項應受本府督導:
一、每年應將年度之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計畫,詳附明細與說明,函送本
    府。
二、經費收支計畫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向社區住戶公告,另實際
    收支情形,應每季編制財務報表向住戶公告,並報本府核備。執行社
    區年度計畫及收支計畫內管理維護工作所需經費,應經管委會開會決
    議通過後動支。
三、管委會議得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四、管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議決。
五、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報本府核備。
六、管委會所作之決議如影響社區多數住戶權益時,本府得要求管委會於
    決議執行前先予公告,自公告日七日內,如無住戶三分之一連署異議
    時,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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