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 機、快照站及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等特殊使用者,其租金計收基準如附 表。 前項特殊使用,管理機關為公務需要,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 目的、裝設意願及互惠原則等因素,酌予增加或減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