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
機、快照站及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等特殊使用者,其租金計收基準如附
表。
前項特殊使用,管理機關為公務需要,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
目的、裝設意願及互惠原則等因素,酌予增加或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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