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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