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學校應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者擔任: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四、熱心輔導且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