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於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有缺失者,
本府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
次訪視項目。
本府依前項規定訪視結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應給予敘獎或獎狀之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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