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於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有缺失者, 本府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 次訪視項目。 本府依前項規定訪視結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應給予敘獎或獎狀之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