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負責人或所有人應隨時自行檢查廣告物之設置,維護公共安全,如
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廣告物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本府工務局
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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