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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9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認定之建築物,經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受損建築物 之安全後,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檢附鑑定單位出具之安全鑑定報 告及復工施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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