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認定之建築物,經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受損建築物
之安全後,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檢附鑑定單位出具之安全鑑定報
告及復工施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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