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檢查員得出入犬隻比賽、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
公眾出入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本府檢查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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