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檢查員得出入犬隻比賽、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 公眾出入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本府檢查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