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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認養者得於認養範圍設置認養告示牌,其材質、規格(尺寸不得超過一百 公分乘以八十公分)、內容、數量、設置地點及方式應經管理機關同意後 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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