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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有事實足認土地開發利用行為有損害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令其停工,並提出保育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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