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
主持之。
前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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