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
    部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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