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
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
    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者。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
三、超出中央或縣之社會福利政策,自訂社會福利支出項目,增加地方財
    政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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