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 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 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者。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 三、超出中央或縣之社會福利政策,自訂社會福利支出項目,增加地方財 政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