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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應存入本府在代理銀行設置之市庫存款帳戶, 集中管理運用。未規定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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