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未經依前二條規定駁回者,本府應即移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下 簡稱選委會),並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意見 書。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 公報。相關機關意見書,由本府轉送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