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提案未經依前二條規定駁回者,本府應即移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下
  簡稱選委會),並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意見
  書。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
  公報。相關機關意見書,由本府轉送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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