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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裡)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 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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