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裡)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
  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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