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得撤銷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違背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者。
  四、妨害公序良俗者。
  五、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者。
  六、推銷商品或有其他商業行為者。
  七、使用火把、爆竹或本局認定不宜使用之危險物品者。
  八、毀損建築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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