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於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檢附地區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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