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就地整建者,其建造執照、開工申報、施工勘驗及使用執照,應依建
築法及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文件。
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都發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日起十四日內予以准駁;申
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
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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