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就地整建者,其建造執照、開工申報、施工勘驗及使用執照,應依建 築法及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文件。 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都發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日起十四日內予以准駁;申 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 完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