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農業局核定
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消費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足以對消費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消費者之賠償方式。
五、對消費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六、其他服務條件。
寵物生命紀念業實施營業規章,不得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等情事
。
寵物生命紀念業與消費者簽訂之服務契約範本,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
於實施前報請農業局核定,並不得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變
更時亦同。
寵物生命紀念業應依經核定實施之服務契約範本,與消費者個別訂立服務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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