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每年所應繳之溫泉取用費,經本府通知後,應按時
  繳付。逾繳費期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
  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
  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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