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每年所應繳之溫泉取用費,經本府通知後,應按時 繳付。逾繳費期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 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 之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