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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本府應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領獎期限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一日領取。檢舉人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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