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執
  行機關、警察人員及公共空間管理人之查驗。
  街頭藝人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如轉供他人使用,主管
  機關得廢止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
  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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