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於現場顯著位置揭示街頭藝人證,並應接受執 行機關、警察人員及公共空間管理人之查驗。 街頭藝人不得擅自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如轉供他人使用,主管 機關得廢止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 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