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契約,應經法院公證,記載內容如下:
一、立契約書人。
二、學校名稱、地點。
三、契約期間。
四、受託主要業務內容。
五、受託人增、修建校舍或為其他建築行為,應作整體規劃並美化景觀,
    擬訂書面計畫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增建,並不得將學校設施、設備轉出
    租、出借、設定負擔或讓與使用受益權於他人。
六、希望本府提供協助事項。
七、受託辦理者應辦理事項。
八、違約及解約條款。
九、委託經營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受託人不履行返還委託經營標的
    物時,本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條規定,以委託經營契約為強制執
    行之執行名義,受託人並自願接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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