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
  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本工本費。
  前項門牌訂製每塊為新臺幣四十元,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新建房屋於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始得申請編釘門牌。
  申請編釘門牌時,應檢具建築執照正本及影印本,影印本核對無誤後留
  存戶政事務所。
  門牌編釘一戶以編釘一個門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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